泰國商標法于1991年10月28日頒布,1992年2月13日生效,該法于2000年經過修改,并于2000年6月30日生效。
項 目
所需材料
流 程
申請注冊
泰國屬于英美法系,商標權的獲得基于使用與注冊相結合的原則。
泰國采用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》作為商品和服務商標的分類標準。
泰國接受商品商標、服務商標、證明商標、集體商標、聯合商標的注冊申請。
提交資料:
1.申請人名稱及地址
2.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
3.商標圖樣
4.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
5.委托書(公證)
官方回執時間:4周內
注冊需要時間:12-24月
(以申請較順利算)
注冊有效期:10年
查 詢
(單類別報價)
1.商標圖樣
查詢結果:2-5個工作日
答復審查意見/聽證
如不需要提交使用證據,不涉及費用。
以當局具體時間為準
復 審
1.授權委托書
2.理由及證據資料
異議、答辯
商標異議期限:90天
提交使用證據
商品圖片,廣告宣傳材料,銷售合同,進出口報關文件等。
商標爭議
商標轉讓
1.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
2.商標注冊證原件
商標續展
1.委托書
2.商標圖樣
商標變更
1.商標注冊證副本
2.變更后的名稱或地址
其他:該地區需提供公證文件;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:3年; 官方語言:泰語